小區絆倒摔傷 物業是否擔責
女業主被小區內安裝的路樁絆倒摔傷,協商無果后,遂狀告物業公司,索賠醫療費、護理費等共計9萬余元。近日,海淀法院判定物業公司承擔70%的責任,女業主自行承擔30%的責任。
據原告王女士稱,今年6月的一天,她下班后在小區內行走時,被物業公司安裝的路樁絆倒,致其左股骨內髁粉碎性骨折。王女士認為,物業公司安裝路樁后,未對路樁盡到管理義務,路樁開啟后僅留底部,具有安全隱患,因此物業公司應對其受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但在法庭上,物業公司表示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。該公司代理人聲稱,事發當天確因需要將路樁開啟,但物業公司已對路樁盡到了充分管理義務,王女士摔倒是她自身未注意安全所致,與物業公司無關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物業公司對小區路樁負有管理義務,而物業公司在開啟路樁后未對僅留底部的、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路樁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,如設置提示標志等,故其應當對王女士的摔傷承擔一定賠償責任。
但同時法院也認為,小區內路樁的安裝位置并未明顯影響正常通行,且事發現場視野開闊,王女士作為小區常住業主,對于小區內的常規設施、設備應有所了解,她行走時未注意避讓障礙物也是導致其摔傷的原因之一。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,后作出上述判決。